为了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行为,逐步实现在线开展采购评审、投诉处理、合同签订、履约验收、信用评价、资金支付等功能,各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积极开发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有的地方统称为“全省一张网”。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的开发与运用,不仅使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而且优化了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更重要的是监管部门可以实现实时监督管理,全方位地提高了政府采购效率,政府采购电子化可谓一项利国利民且符合时代发展需要的系统工程。可在实施过程中,有少数地方却采用了“使用收费模式”,而且主要向市场主体收费,即向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响应供应商、评审专家等收取一定的费用,特别是其收费者为平台开发商,对此,许多市场主体可谓“敢怒不敢言”,普遍认为收费不合理。那么,政府采购的相关平台该不该向市场主体收费呢?
目前,有些相关平台的收费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明”的收费,收使用年费,另一种是“暗”的收费。采购代理机构要向第三方(软件开发商)支付购买电子签章的费用(次或年)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向软件开发商支付购买电子签章的费用(次或年)。甚至有的向评审专家收费登记费等。而这种模式使得缴费者不敢“违抗”,因为这个收费的“后台”是监管部门。
关于政府采购的相关平台该不该向市场主体收费的问题,首先应搞清楚谁要建这个平台?它的目的是什么?谁是平台的最大受益者?这些问题搞清楚了,该不该收费的问题就清晰了。
谁要建政府采购平台,肯定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的。既然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建的,那么这个建平台的钱就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出。可能有的监管部门认为,一是自己财政没有钱,二是其他市场主体也从平台上受益,市场主体付费是应该的。
但笔者认为,监管部门没有钱就不要建,建就必须自己花钱,它的建设费用属于管理费用的一部分。作为辅助管理工具之一,不能因为被监管对象在平台上操作了、使用了就收取其费用。因为,并不是被监管对象他们要建平台。所以,不管平台是谁建的,其平台的最终管理权应该属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哪怕是平台的运营、维护是第三方开发商,监管部门都不可以收费,更不能由第三方开发公司向市场主体收费。
关于建设这个平台的目的,首先是加强了政府采购监管,其次是提高了政府采购效率,其三是使政府采购活动更加公平透明。对于上述主要目的,基本上指向监督管理部门,而向被监督管理对象收取监督管理的“功能提升”的建设费用真有点说不过去。
平台的建设,最大的受益者是监督管理部门。如平台的政府采购预算、采购计划备案、采购项目委托、采购文件编制,到供应商线上报名、保证金缴纳、投标(响应)文件提交,再到线上开标评标、专家评审、采购结果确认、合同公示、合同签订与管理、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绩效评价等以及在线实时监管、电子卖场等功能,都与监管部门、采购人相关和他们受益最多。所以,最该埋单不应该是市场主体。
政府采购电子化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它还包括后期的维护、更新等,都需要费用。目前,各地都在建“全省一张网”,这个费用肯定是较大的,除了采用政府采购方式采购软件开发商降低开发费用外,是可以协商向辖区内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收取(分摊)一定的费用的。
所以说,笔者并不是反对平台全部不能收费。主要收费对象应是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同时,政府采购平台虽然它主要是一个管理应用软件,突出的是“管理型”功能,面向大众,但它还可以提供增值服务,为有需要的市场主体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如广告宣传、信息定向推送等,平台可以向需要增值服务的服务对象收取一定的服务费。
即使允许平台收费,包括向下级监管部门收取费用,也有一个收费标准问题。如某省的平台由开发商直接向下级监管部门或集中采购机构收取10万至20万的费用,以及向社会代理机构收取2万至5万的使用年费,那么这个标准是谁制定的?一个省100多个县市、3000多家采购代理机构,这个费用就不是一个小数目。
从目前的有些地方的平台收费情况来看,一般是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委托(或者采购)某个软件开发商,软件开发商在监管部门的默许下自行确定收费标准,自己收费。
按笔者的理解,对于政府采购平台的建设和使用,仅仅是监管部门因管理需要做的事,其服务使用是不应该收取费用的。如果是为服务对象提供增值服务,这个费用,另当别论。如果该平台属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所拥有,软件开发商只负责营运、维护,那就是应该经平台的所有权拥有者批准、同意,由其决定收费标准,该向谁收费。收取的费用则只能作为弥补维护费用的不足。如果该平台的所有权属于软件开发商的,那其增值服务的收费标准则按市场行为进行。
综上所述,政府采购相关平台向市场主体收费,一是没有法规依据,二是有违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行为的初衷,三是给市场主体增加了新的负担,与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政策相悖。平台即使收费也应该有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