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推动实施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财政、科技、经信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协同配合,形成政策合力,协同推动合作创新采购落地。各省级主管部门应统筹指导本部门、本系统实施合作创新采购,加强对设区市主管预算单位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的审批工作,避免重复研发同类项目。要着力推动在教育、科研、医疗、公共卫生、现代农业、资源利用与环保、信息技术与人工智能、公共安全等重点领域实施合作创新采购,打造试点示范项目,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
《通知》指出,推动实施多元化的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方式,探索与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模式,统筹有关财政预算资金,支持采购人实施合作创新采购。合作创新采购研发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属于重大合作创新采购项目的,不得超过3年。采购人要依法依规编制合作创新采购项目的中期财政规划,依据研发合同合理安排分年金额,要充分预判、科学确定最高研发费用,从严从紧编制项目支出,并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通知》要求,采购人要加强对创新产品的认定管理,对项目开展市场调研和专家论证,避免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的泛用和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