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技术参数;澄清;
案例回放
某省级医院手术衣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对面料的含棉量、单位面积质量、纱线线密度、甲醛含量等技术参数提出具体要求,每满足一项得1分,提供相应检测报告作为佐证材料。其中,对含棉量的要求为“100%纯棉”。同时,招标文件还将面料的外观、平整度、清洁度等作为评分因素,要求所有投标人提供样品,以供评审专家进行现场查看和评审。
该项目共有A、B、C、D四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投标人A供应商递交的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表显示,所投产品为100%纯棉。但在样品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现场查看A供应商所提供的样品发现,样品标明的是“含棉量为95%,聚酯纤维含量5%”,与投标文件中响应的技术参数不一致。评标委员会随即对样品技术参数与投标文件技术参数进行对比,确认两个技术参数不一致,最后认定A供应商投标无效。
A供应商提出质疑,其提供的样品确实有误,但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是真实的。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让其澄清,不应直接认定其投标无效,采购活动违法违规,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投标人样品技术参数与投标文件技术参数不一致,怎么办?
专家点评
A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所投产品为100%纯棉,按通常理解,其提供的样品的技术参数应当与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一致。但评标委员会现场查看发现手术衣样品的产品材质为“含棉量为95%,聚酯纤维含量5%”,与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不一致。
那么,本案例中A供应商提供的样品技术参数与投标文件技术参数不一致,可以直接认定A供应商投标无效吗?
首先,要看招标文件中,是否对此类情况作出相关规定,如有,则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处理;如没有,则需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A供应商对两个技术参数不一致的情况作出澄清说明。如果提供的样品有误,如仅为用于证明款式、规格、做工等情况的参考样品,而非本项目的定制样品,在这种情况下,评审专家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扣除A供应商样品相应分值,不应认定投标无效。
综上,样品技术参数与投标文件技术参数不一致时,如招标文件未作相应规定,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如果供应商提供的样品有误,则按招标文件评审方法,扣除投标人相应样品分值。
因此,本案例中,评标委员会直接认定A供应商投标无效不妥,应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一条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