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见习记者 郑杨
问题
近日,有从业者提问:在递交投标文件过程中,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盖章是本单位章,但投标单位名称写成了另外一家单位名称,是否属于串标行为?
回答
“有很大可能会被判为串标。”采访中,许多业内人士给出了这样的答案。
针对上述问题,中贸国际工程招标(北京)有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认为,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去考虑。
第一种是盖章与签字单位某一方与本项目无关,只有一方参加了本次采购活动;另一种可能是两单位均与本项目有关,且都参与了本次采购活动。
“第一种情况,可能考虑投标人是基于上份投标文件所填写,忘记修改单位名称,由笔误造成的。但是如果已经在资格性审查阶段,大概率会被判定为废标。”上述相关工作人员说道。
广西广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沈德能对此持相同观点,并且对于上述提到的第二种情况作出阐释:“如果盖章单位和签字单位均参与了本次的投标过程,则可以认定其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即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情形。视为两单位串通投标,应认定其投标无效。”
对此,甘肃省兰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科长马小燕进一步表示,在此情形下,还应当考虑到签字单位、盖章单位与法人之间的关系问题。如果投标单位与所写的单位均参加了同一项目的投标,大概率存在两家公司投标文件混装的可能。
此外,还有一些专家认为,可以按照是否具有实质性影响来进行认定。在资格审查阶段,如果评标委员会发现该问题,可以根据实质性影响决定是否让供应商澄清。然而,如果供应商的中标结果确实导致本应参与投标竞争的参与者未能获得机会、最优投标者未能中标,且无法补救或修正,那么必须依法重新进行招标或评标。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