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政采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指南开始施行
近日,河北省财政厅发布《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指南〉的通知》,所附《河北省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共包括十一章七十八条内容,适用于河北省政府采购项目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在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方面,《指南》指出,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评审方法违反相关规定等事项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同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提交的书面质疑。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专家对采购文件进行论证,必要时可以征求有关供应商的意见。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者中标( 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并参考原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但不得将意见直接作为质疑答复。采购人认为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 成交 )结果的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在投诉的提起和处理方面,《指南》强调,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的本级财政部门书面提起投诉。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各级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质疑供应商(以下称“投诉人”) 提交的投诉书。投诉符合规定受理条件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财政部门在受理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发出《河北省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在受理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发出《河北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并制发《河北省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投诉事项相关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