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招投标条例,扩大招标人定标自主权
日前,为依法稳妥积极推进浙江省招标投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巩固创新试点成果,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提高招标投标效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修正并发布《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修正草案)〉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修正草案)》相比原《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主要作出如下修订。 完善招投标监管体制。结合浙江省监管体制基本情况,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的综合指导协调职责和对全省招投标一体化、数字化工作的牵头推进职能,删除了省发展改革委对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具体监管职责(第四条)。 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针对当前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评标委员会定标权过大等问题,明确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推荐中标候选人,原则上不进行排序,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扩大招标人定标自主权(第六条、第三十六条)。 全面推广电子招投标。针对现行法规对电子招投标缺乏规定,明确要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原则上应当采用电子招投标方式,并提出了全省一体化系统建设要求(第五条),并对电子招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的表现形式进行细化,完善执法依据(第二十七条)。 进一步深化放管服。以合同信息公开替代合同备案(第四十条),删除了邀请招标审批核准、招标人自主招标备案等与国家文件精神和监管权下放冲突的内容(原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