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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探讨

疫情形势严峻!防疫费用能否计入工程造价?

早在2021年8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发布文件《关于全面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提出明确指导意见:

  强化参建各方疫情常态化防控主体责任,建设、施工、监理项目负责人是本单位工程项目疫情常态化防控和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因疫情常态化防控产生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同时,全国多个省市相继发文,明确相关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湖北

  2021126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湖北省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调整的通知》,提出: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在总价措施费中增列。

  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

  1、防控物资费:口罩、酒精、测温枪、红外体温探测仪、防护服、护目镜、手套、消毒喷壶、电动喷雾器、水银温度计、防疫标语、宣传牌、废弃防疫物资专用回收箱(垃圾桶)等(不包含核酸检测费)。

  2、防控人员费:因疫情防控增加的专职消杀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的工资,不包括已经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费中的人员费。

  3、防控增加的临时设施费:主要为现场设置的隔离棚、隔离围栏、隔离用集装箱、扩建的工人宿舍等。

  能计算出工日数的工程按5/工日计算;不能计算出工日数的工程可参考按人工费的3.88%计算。

  陕西

  20211229日,陕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疫情防控期间施工现场防护管理费用,依据建筑工人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统计数据为准,由发包方据实支付。

  施工现场需增加的口罩、消毒液、防护手套、体温检测器、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护物资费用,及疫情防控隔离、宣传教育、分餐餐具等。疫情防控费用标准按照每人每天40元计取,由发包方据实支付。

  福建

  20211019日,福建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在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总价措施费中增加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

  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包括按照防控指南要求实施常态化防控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出现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后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求隔离人员、核酸检测、停工等发生的费用。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不区分专业类别,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不含工程设备费)与单价措施项目费之和乘以费率0.66%计算。

  西藏

  2021729日,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房屋市政工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提出:因疫情常态化防控发生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山东

  20215月,山东省住建厅再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疫情防控费计取工作的通知》提出:发承包双方应通过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的方式,在工程造价中明确计列疫情防控费及计取原则。

  疫情防控费是指疫情防控期间,施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资费用,防护人工费用,因防护造成的施工降效及落实各项防护措施所产生的其他费用,根据工地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人数,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列入疫情防控专项经费中,该费用只参与计取建筑业增值税。

  湖南

  2020910日,湖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调整事项的通知》,提出:

  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复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质费用和防护人员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进入结算,疫情防护费应及时足额支付。

  河北

  202069日,河北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省高院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工程造价风险控制的通知》,提出:

  工程发包方在工程建设全过程应充分考虑停工、建材价格、人工费、机械费等波动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期和造价的影响,妥善解决承包方在合同签订前不能正常预测和合理准备、在情况发生时无法合理避免和克服,造成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问题。

  工程承包方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工程建设全过程存在的风险因素,合理报价,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按期交付使用。

  内蒙古

  202059日,内蒙古发布《关于建筑业复工复产涉及工程造价调整事项的通知》,提出:

  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复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枪等疫情防护物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据实签证,进入结算,疫情防护费用应及时足额支付。

  甘肃

  2020413日,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造价调整的指导意见》,提出:

  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疫情防控要求,工程复工前疫情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的费用支出,发承包双方根据实名制入场原则,以施工现场实际施工人员为准,Ⅰ级、Ⅱ级疫情防控期间每人每天增加40元的防疫抗疫费用,Ⅲ级、Ⅳ级疫情防控期间每人每天增加25元的防疫抗疫费用调整,并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或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实签证进行调整,此项费用列入措施项目费用中。

  新疆

  20203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我区建设工程计价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

  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物资费用(包括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物品费用)、防护人员费用等,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在税前工程造价中单独计列。发包方应确保及时支付。

  宁夏

  202031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

  疫情防控成本列入工程造价。疫情防控期间施工单位对应承接项目所产生的防疫成本予以全额追加。针对疫情防护措施人工工资及材料价格变化等,可按照下列规定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疫情防护费: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复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红外体温监测系统、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用品费用和防护人员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进入结算,疫情防护费应由建设单位及时足额支付。

  吉林

  202036日,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规定的通知》,提出:

  疫情防控期间确需施工的,所产生的疫情防控费计入工程造价。疫情防控费是指疫情防控期间,工程施工增加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资的费用,防护人工的费用和防护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北京

  202033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的指导意见》提出:

  受疫情防控影响期间,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疫情防控规定增加的防疫物资、现场封闭隔离防护措施、隔离劳务人员工资、通勤车辆和其他相关投入等发生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情况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作为结算依据。

  广东

  20200228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精准施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

  疫情防控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物资采购、疫情防控人工,以及被医学隔离观察的工人工资等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由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签证认价后,由发包人承担。

  上海

  202034日,上海出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本市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若干指导意见》提出:

  因疫情防控发生的口罩、测温计、消毒物品、临时隔离用房及其他防疫设施、防控人员费等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在工程建设费用中单列。

  因疫情防控,复(开)工人员需要隔离观察的,隔离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合理分担。

  天津

  2020228日,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推动复工复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

  合理确定疫情造成的费用增加。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参照法规、规范关于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订立补充合同或协议。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等成本上涨,发承包双方要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安徽

  202032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开工的通知》提出:

  建筑业企业制定的疫情防控方案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就产生的防疫成本办理工程签证,并在工程结算中予以认定。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发包方也应对防疫成本予以认定。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应在工程造价的措施项目费中增列防疫成本费。

  河南

  2020227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

  施工企业用于疫情防控的体温检测仪器、设备、防护口罩、防护眼镜、消毒用品、日常预防药品等用品用具以及用于隔离防护的消毒室、观察室、现场医疗室、食品安全保障,垃圾分类处理和清运等费用,根据发承包双方签证,据实计取。

  重庆

  2020224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复产复工的通知》提出:

  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承包人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发生的疫情防控物资、防控人员工资、交通费、临时设施等费用,根据项目疫情防控措施方案按实计算,发包人应及时支付疫情防控费用;项目复工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会同发包人制定合理的赶工措施方案,明确约定赶工费用的计取,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浙江

  2020221日,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浙江省标准设计站发布《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工程计价指导意见的通知》提出:

  因疫情防控期间复(开)工增加的防疫管理(宣传教育、体温检测、现场消毒、疫情排查和统计上报等)、防疫物资(口罩、护目镜、手套、体温检测器、消毒设备及材料等)等费用,经签证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并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该费用只计取增值税。发承包双方应做好施工现场人员名单的登记和签证工作。

  对于复(开)工人员按疫情防控要求需要隔离观察的,在隔离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管理费等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

  江西

  2020221日,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引起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问题调整的若干指导意见》提出:

  工程复工前疫情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防控的费用(含施工需要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资、防护人工支出、落实现场各项防护措施所产生费用)支出,包括按规定支付的隔离观察期间的人工工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疫情防控方案,经发包人签证认价后,作为工程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并列入工程造价,承包人应及时足额支付疫情防护费用。

  海南

  2020221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

  疫情防护费归属于工程造价的措施项目费用中,只参与计取税金。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复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质费用和防护人员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进入结算,疫情防护费应及时足额支付。

  广西

  20202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提出:

  工程复工前的疫情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按规定支付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具体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签证确认,列入总价措施项目费内。

  山西

  2020220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

  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是指疫情防控期间,施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资费用,防护人工费用,因防护造成的施工降效及落实各项防护措施所产生的其他费用。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根据工地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人数,依照我省关于疫情防控分区和分级有关规定,按以下标准计取: 

低风险区每人每天30元,中风险区每人每天35元,较高风险区每人每天40元,高风险每人每天50元。该费用只计取税金。

  青海

  2020219日,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事项的通知》提出:

  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工程项目开工复工后,施工企业应对疫情防控采取完善工地封闭式管理、完善人员防控及隔离、卫生消杀防护、日常监测排查等措施所产生的防疫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予以结算,列入工程造价,发包方应加快工程款支付,确保防疫专项费用及时足额支付。

  辽宁

  2020219日,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支持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有关政策的通知》提出:

  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所需的口罩、手套、防护服、酒精、消毒水、体温检测器等疫情防护费用,隔离措施费用,及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要求,由工程项目施工方投入的负责疫情防控措施管理和落实专职人员所需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计入工程造价, 并确保疫情防护费及时足额支付。

  贵州

  2020219日,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建筑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建建字[2020]24)》提出:

  疫情防控期间,新签合同应将防疫成本计入工程价款。已执行合同价款调整,在疫情防控期间,施工单位按照经确认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方案,在对应承建项目所产生的防疫成本,由甲乙双方按实签证,计入工程价款,全额予以追加。

  江苏

  2020214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提出:

  工程复工前疫情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的费用支出,包括按规定支付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人工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疫情防控方案,经发包人签证认价后,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

  四川

  2020214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加强疫情防控积极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复工的通知》提出:

  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疫情防控措施超出现行文明施工、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和卫生标准增加的费用,主要包括疫情防控增加的人员工资、防控物资、交通费、临时设施等费用。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编制疫情防控措施方案据实计算,由发包人及时支付疫情防控措施增加的费用。

  云南

  2020213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

  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复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质费用和防护人员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进入结算,疫情防护费应及时足额支付。

  黑龙江

  2020210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地开(复)工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

  工程造价中增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费用。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或结转复工的项目,按照《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地开(复)工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函〔202023号)和属地政府疫情防控要求,承包方所发生的费用(如疫情防控期间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材料费和疫情防护临时设施费、防护人员费用)列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费”。该费用在税前工程造价中单独计列,承发包双方应按实签证,计入工程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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