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靳宇飞
(作者单位:颍上县公管局业务股)
串标围标是招投标制度的伴生,我国从引进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的那一天起,串标围标现象几乎就相伴而生。特别是在我国法律制度还不十分完善时,一些新办建筑企业为了和老企业对抗,实现企业自身生存、发展和壮大的目标,极易采取一些非正常手段以达到目的,更有习惯“潜规则”的人,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之际,运用非正常手段达到获取合同的目的。在工程招标实践中,“围标”现象时有发生,在一些地区还表现得十分猖獗。
在实践中,所谓围标,是指在招标过程中,多家投标企业事先约定,针对招标文件做出多份不同或雷同的投标文件,联合对招标项目的一个或几个招标标段用一致性报价、压价或抬价等手段串通报价,以达到排斥其他投标人,控制中标价格和中标结果,以最终实现让其中的某一投标人中标的行为。
一、围标串标的具体表现
根据围标的表现特征,我们发现:所谓的“围标”,是指没有招标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参与,仅以投标人之间相互事先串通,然后约定以某种方式实现其非法目的。因此,“围标”是串标的一种特殊形式。
我们可以把“围标”纳入“串标”的范畴当中一起研究。在实践中,串标活动具有隐蔽性强、欺骗性大、危害严重、调查取证困难等特点。串标的表现形式有:围标、抬标、陪标、标书雷同、故意废标等多种形式,方法也是五花八门。
串标的具体表现为:
1、同一个标段或同一个招标项目,几个投标人互相串通一起;
2、同一个标段或同一个招标项目,所有的投标人都串通在一起,大家订立攻守联盟,相互得利;
3、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一起,为自己中意的投标人设定特定条件,泄漏标底、或泄漏其他投标人的信息;
4、投标人和评委会成员或其他工作人员串通一起,调换标书或对某份标书在评审时实行“倾斜政策”;
5、一个或几个包工头挂靠多家投标单位,整个项目或整个标段的投标单位都被这些包工头所控制,招标变成了包工头之间的“竞争”或被某一包工头控制,即投标“掮客”的控制。
二、围标串标的危害性
招投标本身就应该是一种公平透明的交易程序,围标串标行为则是对一定交易领域内的交易进行了限制,妨碍了招投标竞争机制作用的发挥,不利于公开、公正和公平、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市场发展,它具有的危害性有以下表现:
1.损害国家、社会及其当事人的利益。在有串标围标行为发生时,必然会加大交易成本,骗取中标人为保证一定预期收益,必然在工程质量、进度和工程变更上做文章,从而给标后管理带来各种各样问题,工程上主要表现为转包和违法分包、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拖延工期、现场管理不到位、质量缺陷多和创造索赔机会并争取最大限度的索赔金额等问题,这种行为违背诚实信用的招投标初衷,最终会损害国家、集体及其当事人的利益。
2.限制、阻碍了经营者间自由的竞争及其经营效率。为了避免企业间的竞争活动,少数企业签订共同协议,以限制之间的竞争,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得逞,不但毁坏企业进行独立创造的热情,带来限制竞争的效果,还会给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破坏。同时,串通行为还会带来该领域整体效率的低下,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守法、优秀的企业受到挤压,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无法得到发挥,就会导致整个行业效率低下。
3.带来其他一些经济犯罪。在串通招投标中,尤其在招标人与投标人间的串通招投标中,常常会有行贿受贿现象和国家工作人员插手工程建设现象发生。投标人为了得到招标项目工程的相关信息,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这种行为助长了腐败现象的蔓延,败坏了社会风气。
4.不利于中国贸易体制与国际惯例接轨。中国加入WTO以后,招投标是中国最早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领域。通过相关项目的国际招标,中国企业有了更多的机会参与国际竞争,与众多在国际上有实力的对手比技术、拼价格,与更多的跨国公司竞争,,必然促使中国国内企业在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上找差距,增强自身竞争能力,为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积累经验。而围标串标行为正像一个蛀虫,必然会损害中国企业信誉和形象,不利于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
三、工程招标中串标围标的防范措施
针对我国现阶段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实际,笔者研究了诸多招标实例和国内外相应制度,提出如下对策:
1、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
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经验,理顺政府监管体制,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招投标监管体制,改变“九龙治水”的多头管理状况,革除“同体监督、体内循环”的弊端,减少重复管辖和交叉管理,建立统一的招投标监管机制。同时加强监管队伍建设,从制度上解决监管队伍的编制、人员保障等问题,建立统一、高效、公正的质疑投诉处理机制,强化招投标阶段监督执法,不断提高政府监管的能力和水平。
2、建立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和信用平台
加快电子招标制度建设,建立统一的招投标信用体系评价体系,完善招投标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和工程招标信用平台建设,将使得各种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都无所遁形,形成“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局面,从而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招标投标环境,切实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探索新型的案件查办机制
在各地招投标监管部门中,建立一套信息互通、上下联动、互相合作、便捷高效的查办机制。在现行监管体制下,对疑难案件的查处,要充分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的作用,建立以纪检监察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参与的联合查处案件机制;完善重事实、重证据,严格依法办案的程序;要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和信息网络技术,提高案件查处的能力;使得招投标活动各方主体和其他参与人不敢串标围标、不能串标围标。
4、积极发挥社会媒体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作用
大量的实践证明,社会监督是招投标活动监督的一个重要形式,积极发挥社会媒体监督作用,是防止出现暗箱操作、腐败行为和串标围标等行为的有效方法。在工程项目招标实践中,要积极引入舆论监督机制,对大众媒体开放,做到阳光、透明、公开;鼓励投标人、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监督,关心中标公示结果,依法行使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5、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一方面要改进监管制度和措施,通过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相应条款,例如:投标事务办理必须由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办理、招投标过程中围标串标违法行为可在标后追溯等,加大对围标成员的惩罚力度,包括经济、行政和刑事惩罚,提高串标围标违法成本,降低围标的预期收益。特别是对于陪标人、参与串标的招标人和评标专家而言,虽然参与围标对政府或企业本身造成的损失可能要大大高于违法所得,但由于花费的是政府或企业的成本,自己却能得到额外收益,一些人抱着侥幸心理,这时的围标行为完全无法得到有效控制。因此,加大对所有陪标者的处罚,在预期收入一定的条件下提高违法成本,可以有效降低围标现象的发生。
另一方面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从大局出发,从招投标制度的长远发展出发,摒弃陈旧的“部门意识”和“区域意识”,把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中,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加强监管主体地位,强化监管职能,严厉查处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串标围标、骗取中标、规避招标等不法行为。同时,要充分发挥招投标行业部际协调机制的作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政府监督部门的统一协调下,实现联合执法、联合监督。
6、完善招投标全过程的规范化管理
实践中出现的串标围标活动,大多集中表现在项目的招投标阶段。因此串标围标活动的防范,重在招投标过程中的防范。遏制串标(围标)现象,应当紧紧抓住 “招标过程控制”这个重点,从以下方面加强招标项目的过程管理和控制。
(1)抓好信息管理,堵住串标围标源头
串标围标现象大都源自于投标信息的泄漏。在现有项目招标程序中,招标人一般会实行集中报名、集中资格预审、集中现场踏勘和答疑。这种方式给招标组织工作的带来了便利,但极易导致投标人身份和信息的泄漏,给不法投标人提供了串标围标的可能。针对这一情况,积极探索建立电子化招投标平台,完善和改进招标程序,从实行招标文件直接从网上下载、开标截止前1小时内报名、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网上组织答疑等办法,逐步过渡到全程电子化招投标,切断投标信息泄露渠道,尽可能减少投标人“集中”的机会,严防串标围标。
(2)严格执行公开公平制度,打破地区和行业封锁
加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审查,防止招标人非法设置一些不合理的条件,变相提高门槛。要让所有符合条件的投标人都可以参加投标,尽可能增加投标人的数量,加大投标竞争性,提高串标围标的难度,降低串标围标成功的可能性。
(3)采用公开最高限价招标,制约“抬标”行为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要不断提高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水平和能力,编制时,要根据工程实际和当地人、材、机的市场供求状况,编制出的最高投标限价符合社会平均水平,防止高估冒算,防止工程超额利润的发生,严防“抬标”行为发生,让那些串标围标者即使中标,也无法弥补串标围标成本,最终实现降低围标的预期。
(4)实行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
目前国外使用较多的是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对哄抬标价的串标模式尤为有效,这种方法客观上要求投标人从技术革新、内部挖潜或采用新技术、新材料降低成本等方面提高市场竞争力,降低投标报价,投标人盲目压低报价实质上背离了这一要求。在我国招标实践中,可借鉴世界银行和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在评标时尽量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特别是对于一些技术难度低、通用和简单的工程,不采用综合评估法,而实行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让串标围标失去现实意义。
(5)加强评标专家和招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评标专家不仅需要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更需要具有遵纪守法、恪尽职守、客观公正的良好操行。在招投标实践中,无论是多么精明的串标单位,其标书中总会留有串标的数据线索:其表现为报价浮动有规律,或者为报价相近等等。评审专家要善于发现投标文件中的线索,阻止串标围标行为。在招标文件的评标程序中除了对标书的纵向符合性评审,还应加强投标文件的横向符合性评审。目前,评标方法中的初步符合性评审往往只注重投标单位的纵向独立性评审,即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包括商务符合性和技术符合性作独立的检查,看各标书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有无显著差异或保留,称之为纵向评审。相对于评审过程中各标书的相互检查比较,称之为横向符合性评审。通过标书横向的初步符合性评审可以找出的围标行为,剔除不正当竞争的投标单位进入下一阶段评标,规范建筑招投标市场,并对违规单位按招标投标法作行政处罚。对于其他工作人员,也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法纪教育,发现有不法行为时,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以起到震慑作用。
(6)推行电子评标和网络远程评标法
目前在一些地区,在评审商务标书时,采用电子评标法,取代了部分人工工作,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影响,同时有利于发现围标串标的证据。此外,还有一些地区实行网络远程评标的方式,抽取外地的专家在异地实行远程评审,防范“人情标”和“专家跑风”,起到了积极作用,提高了评标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7)形成事前、事中和事后环环相扣的监督体系
要不断加强标前审核和标后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法定的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协调下,切实采取措施,不断完善预防措施,加强标前审核,改进标中监督,强化标后管理,集中精力打击串标围标、资质挂靠、规避招标、违法分包等违规行为,不断规范投标人行为,净化招投标市场。
结 语
我国招投标制度起步较晚,相关法律规范还不十分健全,体制机制正在完善,监督方法和过程控制也有待改进。如何防范工程招标活动中的串标围标现象,一直是摆在众多业内人士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分析我国工程项目建设领域招投标活动中,串标围标现象产生的原因及其表现,对防范违法违规交易,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