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城市公共资源是一笔巨大的社会财富。通过对部分工程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类、产权交易类、政府采购类、公共事业管理类、特许经营类城市公共资源应实行集中交易、集中监管,可以充分挖掘价值、加强权力制约、扩大财政收入、构建惩防体系,意义重大。各级政府应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推进。
近年来,随着各级政府对城市公共资源价值的认识不断提高,我国对城市公共资源实行集中交易、集中监管的范围不断扩大。但是与此同时,目前业界对哪些城市公共资源应纳入统一平台进行集中交易、集中监管没有形成统一标准,存在城市公共资源外延无限扩大导致大部分交易项目无法操作,或内涵过于狭窄致使大量城市公共资源游离于监管之外等现象。
一、城市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的内涵与范围
公共资源与私有财产资源相对,在经济学上是指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自然资源:一是这些资源不为哪一个个人或企业组织所拥有。二是社会成员可以自由地利用这些资源。如果加以外延,所有能为人类提供生产、发展、享受的自然物质与自然条件,包括空气资源、水资源、土地资源、湿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都能叫公共资源。但是现阶段,在城市中只有部分城市公共资源可以进行集中交易、集中监管。所以有人也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利用国有资源、政府投资,或凭借国家赋予的垄断职能、政府信誉,拥有、控制或掌握的公益性、专有性资源来定义城市公共资源。
在传统的政府管理模式下,城市公共资源按照属性往往被建设、交通、土管、国资、财政、环保等主管部门以行政许可、分散招标拍卖等形式进行配置,其价值没有得到充分挖掘。近年来,大部分城市都成立了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一批城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统一平台进行集中交易、集中监管,对合理利用城市公共资源和反腐倡廉起到了示范作用。但是在另一方面,由于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地都在探索过程中,对哪些城市公共资源应当进入统一平台进行集中交易、集中监管,没有统一的标准,往往自成规矩,容易产生主管部门与交易平台之间相互扯皮、相互干扰等现象。
借鉴一些地方的成功经验,笔者认为在现阶段应该进行集中交易、集中监管的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工程类: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地质矿产工程、城市建筑物的拆除工程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招投标等;二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类:包括商住用地、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其他法律、法规及规定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项目;三是产权交易类:包括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股权的转让及相关公共资源衍生权的转让;四是政府采购类;五是公共事业管理类:包括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市政设施维护承包、垃圾清运作业承包等;六是特许经营类:包括城市公共客运、公交线路、出租车经营权,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垃圾处理,企业排污权和公车改革后的车辆转让等。
二、对城市公共资源进行集中交易、集中监管的意义
1、对城市公共资源实行集中交易、集中监管是合理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内在要求。政府通过强制性的收权,对城市公共资源实行集中交易、集中监管,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代替原先分散在主管部门内部的交易平台,有效地限制了部门垄断和部门利益的膨胀,不仅较好地解决了原先分散交易平台存在的部门分割和资源重复浪费等问题,还可以进一步集中财政收入,有计划地作出财政预算,加强对城市公共资源的保护和建设,提高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率。
2、对城市公共资源实行集中交易、集中监管是降低操作和监管成本的必然选择。对城市公共资源实行集中交易、集中监管,有利于形成专业化的业务操作队伍、专业化的信息发布渠道和交易场所、专业化的评标专家库,发挥规模优势和数量优势,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运作成本和监督成本。
3、对城市公共资源进行集中交易、集中监管是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有效途径。城市公共资源是政府长期巨额资金投入的结果,是一笔巨大的国有资产。对城市公共资源进行集中交易、集中监管,实行收支两条线,交易机构除扣除少量业务运作费用外,所得资金全部上缴财政。政府财政盈余后,也能将增收部分投资于市政建设,最终实现公共资源的自我滚动、自我积累、自我增值。
4、对城市公共资源实行集中交易、集中监管是遏制腐败、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对城市公共资源进行集中监管、集中交易的主要特点是“管办分离、多重监督”。管办分离通过建立专门的交易平台,实现了业务主管单位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机构分立、职能分离、人员分开、财务分帐,较好地实现了“裁判员”、“运动员”角色的分离。多重监督是指由统一平台的综合监管、主管部门的业务监管和纪检监查部门的执纪监管共同组成结构层次交叉、全方位、多渠道、多层次的综合监管体系。这种监管体系整合了各方的监管资源,有利于减少管理上的漏洞及人为因素的干扰,有利于有效地预防和遏制在城市公共资源配置中出现的贪污腐败等现象。
三、对城市公共资源进行集中交易、集中监管的对策及建议
(一)协调各方、统一认识。对城市公共资源进行集中交易集中监管是利用市场机制配置公共资源、加强权力制约、扩大财政收入、构建惩防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应统一思想,共同建立协调机制,克服部门利益,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监督主体密切配合,依靠全社会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推动城市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集中监管工作深入有序的开展。
(二)调研摸底,总体规划。按照统一部署,在财政、发改、监察等部门的配合下,建立完善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做好城市公共资源存量的调查摸底工作,弄清城市公共资源配置的现状,对可实行集中交易集中监管的项目,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评估,制订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为规范交易行为提供基准,防范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和腐败问题的发生。
(三)建章立制,清扫阻碍。对照《行政许可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把各行业内部不符合国家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进行修订。统一出台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集中交易、集中监管的公共资源项目范围、信息发布渠道、交易方式、收益资金管理等问题,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完善相应的实施细则和配套办法。
(四)深挖价值,寻求突破。进一步加强价值宣传,选准突破口,提升公共资源的整体素质。特别是对一些已有一定市场化配置经验,各地也有成功先例,经济效益好、组织实施方便的优质城市公共资源,应尽快制订集中交易、集中监管的方案和时间表,争取尽早进场。
(五)科技优先,降低成本。提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信息化水平,利用专用网站统一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加快无纸化办公进程,建立交易信息库,积极开展网上招标采购业务,研制计算机评(议)标软件,提高专家评标的效率与水平,开发电子监察系统,降低集中交易集中监管的运作和监督成本。
(六)优化平台,稳步推行。加大财政投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软硬件建设,提高平台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按照“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稳步拓展”的原则,合理分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对于已实行集中交易集中监管的项目,进一步深化拓展;对于已具备条件但尚未进场的项目,争取尽早进场;对于尚未具备进场条件的项目,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与沟通,等待条件成熟后,再纳入交易平台实行集中交易、集中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