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县招标代理机构随机抽取比选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承德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聘用中介机构暂行管理规定》(承办〔2013〕13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入兴隆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委托社会代理机构进行交易的项目,其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从交易中心代理机构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比选。特殊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按照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需要到省、市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申请进入交易中心代理机构名录库前,应到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并提交备案证明材料或文件。
第三条 抽取比选程序
(一)随机抽取。招标人(采购人)、县公管办、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工作人员在场,按照项目代理资质要求,从兴隆县招标代理选取系统中随机抽取五家候选招标代理机构。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等方式与候选人取得联系,通报代理事宜。候选人在接到通知后1小时内,将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招标代理费报价承诺函反馈县交易中心。报价额应等于或少于国家规定的收费额度,减收费用幅度为100元或100元的整倍数,即报价结果的十位数、个位数为零。
(二)择优比选。根据报价情况,计算出五家代理公司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数(不足五家时以实际家数进行比选),按照接近该算术平均数的价低者中的原则,确定该项目中选代理机构。报价相同时,依据抽取先后顺序,先被抽取者确定为中选代理机构。
(三)现场确认。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现场打印《兴隆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机构抽取表》,由招标人及现场监督人员签字确认,结果及时通知中选代理机构。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接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与招标人在县交易中心签订招标代理合同。代理合同中应明确代理费金额、支付方、支付期限及项目终止、流标等情况下的支付方式等必要条款。
被选中招标代理机构安排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必须是申请进入名录库时审查合格或变更后经审查合格的人员,否则将失去代理资格。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送县交易中心会审,并在文件会审后的次日起1个工作日内按会审意见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完善,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在指定媒体发布。特殊情况经县交易中心同意后可延期发布,延期时间最长为2天。
编制定稿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等)需有编制人、审核人签字。
第六条 代理公司收取招标文件费标准:预算金额500万元以下项目招标文件费500元;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招标文件费800元;2000万元上的项目招标文件费1000元。
第七条 名录库内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动态管理,代理公司可自行选择出入库。名录库内招标代理机构的抽取,设置30日的休眠期,招标代理机构同类业务在30日内不被重复抽取,其他类别代理业务不受影响。一年内,招标代理机构被抽取确定5次后将被屏蔽。若库内招标代理机构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县交易中心研究后作出解除屏蔽决定。
第八条 实行招标代理机构从事项目代理服务综合评价制度。代理机构累计出现60分以下的三个服务项目或出现项目代理服务评价得0分的两个服务项目,直接从名录库中清除,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库。
第九条 暂定房地产开发等社会投资项目代理机构的选取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以由招标人从交易中心代理机构名录库中直接选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待有关法律法规或上级相关文件出台后按照新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