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滨州4月6日讯 6日,记者从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获悉,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提高交易质量,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国有资产管理、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滨州市实际,按市委市政府要求,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决定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不良行为“黑名单”制度,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各县(市、区)分中心(以下统称“交易中心”)同步实行。
有关内容明确如下:
一、投标人(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内禁止进入交易中心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并予以通报:
1.不同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制作电子投标(报价)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mac 地址)一致,或制作电子投标(报价)文件的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
2.不同投标人(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报价)事宜;
3.不同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文件相互混装或签字签章混签;
6.不同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磋商、报价)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或交纳至同一个投标(磋商、报价)保证金账号的;
7.不遵守交易纪律,寻衅滋事,干扰开标、评标现场秩序,或者威胁恐吓其他投标人(供应商)、评标(评审)专家、招标(采购)人、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
8.违反招标(采购)文件明确规定,投报的注册建造师存在在建工程;
9.十二个月内累计3次以上质疑和投诉均查无实据。
二、投标人(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年内禁止进入交易中心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并予以通报:
1.使用伪造、变造的资格、资质证书或其他许可证件,或者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或业绩、奖项,或者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2.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投诉(证明材料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质疑人或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3.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4.存在违法转包或者违规分包、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等行为的;
5.发生重大或者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以滨州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网站上通报为依据);
6.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与采购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
7.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8.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三、产权交易项目竞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内禁止进入交易中心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并予以通报:
1.竞价成功后,无正当理由放弃竞价结果;
2.竞价成功后,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履约;
3.存在围标串标行为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竞得的。
四、土地矿业交易项目竞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内禁止进入交易中心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并予以通报:
1.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
2.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存在围标串标行为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竞得的。
五、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受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从其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期限与本通知约定情形对应期限不一致的,执行其中时间较长者。
六、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违法违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七、按照“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原则,凡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县(市、区)分中心存在上述行为的,相应时限内禁止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县(市、区)分中心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八、本通知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是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人、采购人、委托人、出让(转让)人等项目发起方;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拍卖机构等中介代理机构或服务机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受让人等项目响应方;评标评审专家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等。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在参与公共资源活动时,发现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存在上述行为的,均可以向项目所在地交易中心举报。
九、本制度由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来源:齐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