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第四十一条规定,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的,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在实践中,“成本价”并没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和前提条件。也没有界定“低于成本”的具体情形和标准。“成本价”的界定也因此成为多年来困扰招投标工作的难题。天长市公管局六举措破解“成本价”界定难题。
一是投标报价:投标报价低于同一工程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10%以上;
二是报价内容完整性: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报价清单缺漏,缺漏项总额(多算或多报总额不得抵消缺漏项目总额)累计占同一工程有效投标总报价平均值5%以上;
三是人工工日单价: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折算的工日单价(天长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280元/月,按21.75工日/月折算);
四是需评审材料数量:需评审的主要材料消耗量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相应材料数量的5%以上,且低于同一工程有效投标报价相应材料消耗量平均值的3%以上;
五是施工机具使用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低于同一工程有效投标报价施工机具使用费平均值的10%以上。
六是管理费和利润费率:管理费、利润投标费率低于0%。
投标报价出现以上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重点评审后界定其报价低于工程成本。经过一段时间运行,效果良好,受到社会各方普遍好评。(胡寿芳)